明清之际天下之“公”的观念,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又基于明代后期“人欲”的伦理正名而有所发展。其在具体内涵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倾向。其一以黄宗羲为代表,认为存在一种客观实在的、作为资源的“公利”,“公”是对这一客观公共资源的共享; 其二以王夫之为代表,认为“私”利是基本的社会现实和思考“公”之秩序的起点,“公”则是各个“私”利间协调和谐的状态。前者是作为“共”的公利共享的“公”,后者是作为“通”的私利调和的“公”。这两种不同的“公”的观念体现在黄宗羲和王夫之关于井田论、封建论、君臣关系等领域的观点差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