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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未来记忆·第22讲】理解道德规范性:实在论、准实在论与历史唯物主义
发布日期:2022-05-27

(左上:邱楚媛;中:卢俊豪;右上:陈乔见;

左下:高广旭)


2022年5月20日,北京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未来记忆”国际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22讲在线上举行,题目为“理解道德规范性:实在论、准实在论与历史唯物主义”。本次讲座由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卢俊豪博士主讲,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高广旭教授、中山大学哲学系陈乔见教授评议,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北京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邱楚媛博士主持。


如何理解“道德规范性”?在这场讲座中,卢俊豪博士继续以往的研究,试图聚焦形而上学的维度,从“道德事实”这一概念理解道德规范性。他指出,在当前元伦理学的讨论中,如何对待道德事实存在不同的立场和主张,而本次讲座将主要围绕实在论与准实在论的立场和观点进行梳理和考察,并在最后尝试引入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主张和基本方法,推进人们对“道德事实”与“道德规范性”的理解。

(以下图片均源自讲座PPT)

一  事实与道德

1.1 从分歧说起——非道德的”与“道德的”

在讲座进入主体内容之前,卢俊豪博士首先援引了一句拉丁文谚语:“趣味是无可争辩的”(De gustibus non est disputandum),以此作为对照来强调道德的可争辩性。他指出,如果仅仅把道德等同于个人趣味、偏好。


即会面临陷入朴素主观主义(说话者相对主义)的危险。而所谓道德的可争辩性,可从两个维度入手作进一步的解释。首先是一阶维度,即关于“哪类行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一个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什么是道德美德”等问题。在此维度上人们持有的不同主张往往会陷入分歧,因此就要进入二阶维度来解决这些一阶的分歧。二阶维度主要追问“是否存在道德真理”、“是否存在道德性质”以及“我们能否拥有道德知识”等问题。回答这些问题并不需要作出具体的道德主张,但需要作出一个关于道德主张的主张或关于道德本质的主张,因此对这一维度的探究也被称为“元伦理学”或“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而道德规范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追问“我为何应做道德要求之事”、“我有没有理由去做道德要求之事”等二阶问题。这些二阶问题可以转换成以“道德事实”这一概念为核心的其他追问形式:是否存在着某些事实决定(证成)了我有理由去做道德要求的事情


(图源讲座直播)

由此,卢博士总结道:“一阶”、“二阶”的区分能够将日常道德话语剖析的更加清楚,并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当代西方分析进路的元伦理学理论而言至关重要。例如,在日常话语中,当我们谈到“没有什么‘道德’与‘不道德’之分”,它在一阶层面中则意味着人、事、物本身没有善恶、对错之分,因而陷入虚无主义。又如日常话语中,当我们谈到“道德与否是因人而异的”,它在一阶层面则是指道德善恶、对错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将陷入相对主义。而在二阶层面考察同样的日常话语,则可得出完全不同的立场。前者意味着不存在道德性质来决定行动的对错、善恶与否,因而是一种反实在论立场。但是,这种反实在论立场并不必然导致一种虚无主义立场。同理,“道德与否因人而异”这一日常话语在二阶层面则意味着道德判断没有真值,而仅仅表达说话者的态度与立场,因而是非认知主义立场。但是,非认知主义立场并不必然意味着在一阶层面走向道德相对主义。通过这一划分,卢俊豪博士提醒听众,今天所讨论的道德规范性问题将锁定在二阶层面即并非讨论具体行为的对错,或一个人应该如何成为道德的人,或应该如何生活,而是对一阶问题的进一步追问。


1.2  以“事实”(fact)观之:客观存在


许多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家认为,例如“这是善的”这一道德判断或主张,实际上表达了某种信念,这种信念是对外部世界的描述(description),进而一个道德判断或主张的真假、对错取决于人们的描述是否与外部世界相符。卢俊豪博士指出,这种看待道德判断或主张的看法似乎预设或假定了一个前提,即在外部世界中,存在着一个与人类心灵状态无关的道德事实(fact),这种以“事实”的话语或态度看待道德规范性的方式,使道德规范性就变成了一种客观的(objective)、外在的(external)存在。就这一方面而言,实在论很好地捕捉到这一道德直觉。

1.3  以“道德”(morality)观之:实践要求


但另一方面,当我们追问道德规范性时,我们事实上是在谈论我们应该如何行动,而并不仅仅是判定外部世界是否存在道德事实。这意味着,道德哲学并不只是一个理论工作,还是一项实践要求,我们还会追问道德事实究竟如何决定或证成我的道德实践。具体而言,(1)我们不仅想弄清楚这些事实是什么,以及(2)它们与其它事实是如何相关的,我们还想知道,(3)我们如何能够了解这些特定的事实,以及(4)为何这些事实与我们的道德、与我们应该做什么有关卢博士认为,反实在论在探讨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实践要求时,能更好地捕捉到这一本质。

综上所述,卢博士通过第一部分的简要梳理表明:关于伦理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各自都可以捕捉到比较符合我们日常道德直觉的特点。接下来,卢博士将聚焦实在论的基本主张和不同版本。

二  实在论与开放性问题

2.1  道德实在论的基本主张与不同版本

道德思想与实践是否预设了道德事实的真实存在?行动或者事态中是否存在道德性质?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了实在论(Realism)与反实在论(Anti-Realism)或错误论(Error Theory)。就道德实在论而言,它持有以下五个基本主张:


(1)存在道德性质(properties)(和关系)——如在道德上一方优于另一方的关系。
(2)道德性质是具像化的(instantiated)——具体的某件事具有某种具体的道德性质。
(3)道德谓词通常归因于道德性质——“Good”归因于“Goodness”。
(4)道德断言表达道德信念——“A is Morally Good”是一个信念。

(5)道德性质,由于它们是性质,具有和任何其他性质一样的形而上学地位。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当我们说某个行为当中具有某种道德性质时,这种性质与其他的自然性质是否有同样的形而上学地位?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立场,又可以将实在论划分为自然主义(Naturalism)与非自然主义(Non-Naturalism)。自然主义实在论认为,道德性质本身就是一种自然性质。而根据道德性质能否完还原为其他的自然性质,自然主义实在论又可以划分为还原论(Reductionism)与非还原论(Non-Reductionism)。前者认为道德事实可以还原为其他自然事实;而后者则认为道德性质虽然是一种自然性质,但自成一类。



然而,同属于实在论的非自然主义者,如丹西(Jonathan Dancy)和帕菲特(Derek Parfit)则认为,要理解道德判断的规范性,我们就必须将道德性质视为具有本质上的规范性,但是,自然事实并不像规范性事实那样,能够直接、立即地与“应该做什么”的决定相关。就此而言,非自然主义者认为自然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根本不能解释道德判断的规范性(Normativity)。


而麦基(J. L. Mackie)在《伦理学:发明对与错》(Ethics:Invite Right and Wrong)中所提出的错误论则是一种反实在论。错误论与非自然主义者有两点共识,即(1)道德判断是规范性的;(2)没有自然性质是规范性的。但两者之间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即不同于非自然主义者,错误论者否认存在非自然性质的道德事实。

2.2 理解“道德的实在论”外观


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试图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进行某种调和。他主张道德思想和话语至少“表现为”在本质上是认知的,基于这一观点,布莱克本提出一种准实在论。与实在论的基本立场相比,准实在论者承认(1)存在道德性质,(2)道德性质可以具象化,(3)道德谓词可以归因于道德性质,以及(4)道德断言至少表现为在表达一种道德信念。但他并不认为(5)道德性质或道德事实具有独立的形而上学地位,因此伦理道德仅仅具有实在论的外表(realism surface)


2.3  重思“开放性问题论证”


那么,为什么元伦理学家会讨论道德善或道德性质是否具有一种形而上学的地位呢?这一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摩尔(G.E.Moore)所提出的开放性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

在《伦理学原理》中,摩尔追问“善是什么”(What is Good?)。这一问题并不是在问“什么东西是善的”(what things are good),而是在问“善这一性质到底是什么”(what is the property of goodness)。摩尔认为“善”不等同于任何自然性质,是一种不可被进一步分析、分解的单一性质。而摩尔的开放性问题论证意在批判把“善”界定为自然性质的做法,这种做法将导致善的性质永远悬而未决,从而始终处于开放性问题,并且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的逻辑混淆和无效论证,最终引发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由此,摩尔开创了非自然主义的先河。


但是,卢博士指出,摩尔的开放性问题论证似乎预设了道德性质之存在,预设了我们的道德思想和话语就是对道德性质或事实的认知。然而,我们依然可以追问,如果道德性质不是自然性质,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实在论的立场,那么就必须给出一种对道德本质(道德事实、道德性质)的进一步的解释。

因此,自上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以艾耶尔(A.J.Ayer)和史蒂文森(C.L.Stevenson)为代表的情绪主义逐渐占据元伦理学的主流。在情绪主义者看来,人们做出道德判断与道德主张时,根本不是在描述外部世界,而是在表达人们内心的情感,是在表达人们内心对世界所持有的立场和实践态度。那么,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是如何在这一发展中兴起的呢?


三  准实在论与自然主义立场


3.1  不存在道德事实不等于不存在伦理道德


布莱克本认为,伦理道德本身有一种实在论的外表。为此,他提出投射主义(projectivism)与准实在论(Quasi-realism)。投射主义认为评价性性质是我们自身情感、情绪、反应、态度的投射,而准实在论则认为,如果投射主义为真,那么评价性谓词与话语形态则具有看似实在论的(realistic-seeming)本质。除了在“道德性质是否具有独特的形而上学地位”的问题上的分歧外,准实在论者与实在论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会强调心灵的道德态度的匹配方向是“指导性”的,而非“描述性”的。因此,准实在论认为不存在道德信念,只存在道德立场和道德态度,所以否认存在道德事实,这并不意味着走向一阶层面的道德虚无主义。

3.2  准实在轮的反实在论关切


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的反实在论关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人类心灵的强烈关切和对人类实践态度的强调。就前者而言,当我们给出这种“客观”、“外在”的判断时,我们实际上必然处于自身心灵的“道德观点”当中(within one’s own moral view)。因此,道德判断的依据并不在于外部世界的“事实”,而在于我们人类对于这样事实的想法或感受,在于人类心灵本身。就后者而言,相比实在论者将“道德的答案”看作一个形而上学问题,准实在论者鼓励一种实用主义或实践性解释的开放性道德态度。这一主张可以被看作是一条有力的实践性建议:当存在需要被争辩对道德分歧时,保持顾虑、保持开放、保持进一步的道德思考,这是一种开放的实践推理态度的表达。实在论者的主张往往忽视了对这样一个开放的道德态度的接受,相反,准实在论对于人类实践保持乐观的态度,认为如果时间足够久,我们在道德思考方面的最大努力一定能够最终解决道德方面的问题。


3.3  重思“自然主义的方法论”


那么,准实在论如何给出道德判断与道德善恶的标准呢?布莱克本构想了一个关于道德情感的实践攀升机制:从基础敏感性的“纯粹偏好”,到被共享、被要求进入公共领域和道德领域的“二阶偏好”,再到作为实践敏感性的稳定“伦理关切”。通过这种机制,最终能够达到一种“最佳可能的敏感性”(a unique best possible sensibility)



这种道德敏感性在实践中的运作如下:当我看到某人在虐杀动物,我感到厌恶,并要求我身边的人持有同样的厌恶,且将同样的厌恶感投射到这一行为当中,由此就形成一种二阶偏好。当这种二阶偏好被共享、被要求,进而进入公共领域和道德领域时,我们对于这种行为的纯粹偏好就得以攀升,形成一种二阶情感,进而形成一种稳定的伦理关切。这种伦理关切最终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实践敏感性。实践敏感性并不是某个人的实践,而是人类总体的实践。在历史过程中,人们对某些特定的行为自然而然地就会投射出某些特定的情感态度,由此就会形成一种与实在论者相似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伦理敏感性具有开放性,可以被“改善”(improvement)和“退化”(deterioration)

在这种实践攀升的机制中,我们可以看到,布莱克本同样持有一种自然主义的立场,但这种自然主义立场与实在论的自然主义立场有很大不同。卢博士指出,布莱克本自然主义的要点并不在于如何对自然事物进行还原,而在于如何用不超越自然的方式对事物进行解释,即不能未经解释地诉诸于心灵或精神,也不能未经解释地诉诸于以种柏拉图式形式或规范秩序的知识,最重要的是不能诉诸于任何一种超自然的秩序,因此布莱克本认为:“成为一个自然主义者就是要把人类视为某种易朽组织的脆弱综合体(frail complexes of perishable tissue),并因此也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Simon Blackburn,Rulling Passions,1998,pp.48-49)类似的自然主义立场在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雷尔顿(Peter Railton)与威金斯(David Wiggins)那里同样存在,他们将这种自然主义称为“方法论的自然主义”,有时也被称为“内在的自然主义”、“休模式的自然主义”或“解释性的自然主义”,由此与实在论的实质性自然主义(substantial naturalism)相区别。


四  引入历史唯物主义

4.1  伦理道德的“显现”(emergence)

为什么要引入历史唯物主义?引入历史唯物主义对于我们理解道德规范性和道德事实有何帮助?卢博士认为,布莱克本关于道德敏感性的实践攀升机制虽然很好地捕捉到了伦理道德的实践性本质,但仍有进一步推进和改善的空间。比如,当我们认为某些特定的二阶偏好会被共享和被要求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何是这些二阶偏好而非其他的二阶偏好。而要解答这样的问题,就需要更厚重的实践预设与对社会现实更深层对理解,这两者可以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找到更好的依据与启发。

在进入具体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之前,卢俊豪博士援引了佩蒂特(Philip Pettit)在《伦理学的诞生》(The Birth of Ethics)中所构想的Erewhon(Nowhere的逆向拼写,斯威夫特小说的名字)的虚构故事(couterfactual story)——在那里,人们具有和我们一样的、指称事实的语言能力,但是仍未有道德语言,而正是人类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合作与发展需要,才会产生“道德话语”和“道德概念”。卢博士认为,在这一点上佩蒂特要优于布莱克本,因为他看到了社会现实和人类实践对于伦理道德之显现的意义所在。


接着,卢博士开始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进行考察与分析,进而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总结为两点:(1)对人类实践(现实生活过程)的高度重视,(2)对社会现实(物质生活方式)的本质分析。通过借鉴俞吾金教授的“实践本体论”观点,以及荷兰学者Titus Stahl的“社会实践表达主义”,卢博士试图综合布莱克本、佩蒂特各自的理论优点,并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出发,强调伦理道德是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实践之结构的表达。


4.2  历史的向度与实践生成的向度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忽视历史向度而被宣称的普遍、绝对“应当”,只能是一种意识形态,并且,因为其独立于具体的历史生成过程,因此这种“应当”只能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实际上,道德不仅有其纵向的历史向度,更有其横向的实践生成。因此,道德事实是生成于实践的、有限度的事实,是对社会实践总体结构的表达。由此卢博士强调,要把历史语境和现实活动中“人的实践”视为动态过程,只要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破解“道德事实”的形而上学桎梏,从而以更厚重的实践预设(社会实践的总体结构)来补充准实在论。这种补充主要聚焦于伦理敏感性被改善和被退化的判断标准之上,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仅仅将这一标准置于一个“薄”概念——各类敏感性是否“融贯”,而引入历史唯物主义,即可将该标准建基于一个更“厚”的概念——是否与社会实践的总体结构相符合。

4.3  重思“道德事实”与“道德规范性”
卢博士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道德事实与道德实在论者们所追溯的、客观的、外在道德事实不同,它是一种经由历史实践生成的准事实内在于人类心灵,并通过厚重的实践动态投射到现实世界之中。在这种立场下重思道德规范性问题,即可得出:(1)道德事实是历史向度中通过实践生成的“准事实”,涉及了人类的“现实生活过程”(wirklicher Lebensprozeß)和“历史的生活过程”(historischen Lebensprozeß);(2)道德事实与其他事实共属于同一个“社会实践的总体结构”之中,通过了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实践之结构”,就可以了解特定的道德事实;(3)对上述这些道德事实的特定“敏感性”是道德规范性的根源。因此,道德事实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超越的、先验的,而是现实的、实践的;不是非自然、超自然的,而是由人之生活实践自然生成的;与之相应,道德规范性不是通过我们的直觉而被发现和被把握的,只有通过我们的实践,规范性才能被建构和被承诺。


在评议环节中,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东南大学青年首席教授高广旭老师指出,卢俊豪博士在理解道德事实与道德规范性时引入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做法。接着高老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议:关于道德实在与道德现实的区别问题;对于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实证科学或作为哲学的解读问题;历史唯物主义所可能带来的相对主义难题。随后,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陈乔见也就卢博士所重思的道德规范性,从道德的客观性问题、惰性问题、保守问题进行了评议,并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角度,就如何理解“二阶偏好”与“追求本心”,如何说明人类情感或心性之普遍性等问题进行了阐发和追问。在集中回应评议人的主张和追问之后,卢博士在互动环节就实践攀升机制、伦理敏感性等问题向在线听众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最后,在主持人邱楚媛博士的总结和代表高研院的致谢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王泽宇、曹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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